電子報第131期(100.08.29.)                                                                                                   92.09.18創刊       (有著作權  轉載必究)

一、「討論園地」

著作權的議題隨時都在身邊發生,翻翻報紙也是每天都有關於著作權的報導,偏偏十則報導有九則半是錯的,歡迎於「討論園地」隨時提問、參與討論或發表心得。

二、著作權時事分析

1.作品賣出後,作者能怎麼樣?

創作「橄欖樹」的國寶級大師李泰祥長年受帕金森氏症之苦,日前因付不出醫藥費,引起馬英九總統關切,前往探望。李大師家人評估,他的作品版權稅價值上億元,卻因著作權歸屬問題,無法收到分文。馬英九總統說,在李大師創作的年代,「著作權保護不夠周延,無法享受到創作人應有的權益」,認為「這個環節涉及複雜的制度問題,政府應該想一個通案性的解決辦法。」

2.誰侵害了女神卡卡的著作權?

很多粉絲都認為,自己是為了替偶像宣傳,才會重製及公開傳輸偶像的著作,但這並不能使得未經授權的利用行為正當化,也無法免責,只是因為偶像不一定會出面主張權利,粉絲們才會沒事,不表示粉絲們的行為正當而沒有責任。粉絲們千萬不要掉以輕心,別把會不會有事的決定權交在他人手上,讓自己處於侵害著作權的危險狀態中。

3.大考中心徵題,著作權歸誰?

為了解決大學學測、指考題目難易度不均問題,教育部於2010年底補助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2,200萬元,建構題庫。2011年4月,大考中心向高中老師廣徵原創性題目,作為命題來源,投稿題目初審通過,每題有五百元獎金,希望在一年內,每科題庫增加兩百題,預計共增加兩千題。這項活動引起關切,到底這些徵來的考題,著作權該歸誰?是提撥政府經費補助的教育部?命題的高中老師?還是大考中心?

三、著作權法制

1.伯恩公約關於實用美術工藝品之保護

伯恩公約只要求對於外國人之工業設計及模型應予保護,至於是以著作權或其他權利保護,則先任由各會員國自行考量,若各國不作特別考量,則回到藝術著作保護之。故關於工業設計及模型之保護期間,伯恩公約未特別要求,只有在各會員國未規定時,才以藝術著作保護期間定之。

2.公立藝術館所數位化典藏授權利用之新思考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一條有助於各公立藝術館所對外釋出數位典藏成果、發展文化創意產業、發揮社會文化教育功能、提升館所形象、增闢館所經營管理與發展財源,值得積極推動。各公立藝術館所必須打破過去行政服務之概念,改以企業經營之理念,才能善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所欲建立之新架構,有效運用數位典藏成果,有利文化創意產業發展。

3.保護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藍綠政黨應給個合理交代

8月1日是世界原住民日,藍綠政黨領袖作足了秀,都說要保障原住民權益,還說要代表政府就過去對原住民所造成種種的損害道歉。然而,政治性話語隨他們說說,人民還是要認真仔細檢視藍綠政黨,在他們掌握政權期間,到底有沒有真正落實對原住民權益保障之承諾。至少,自96年12月就公布生效施行之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主管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始終未完成相關子法並發布施行,導致條例遲遲無法落實。如果連立法院已經通過的法律都無法落實,則政治性宣示的口水,原住民也就不必太認真。

四、著作權漫談

1.MIDI究係音樂著作之重製或改作?

MIDI係Musical Instrument Digital Interface之簡稱,中文稱為「音樂設備數位介面」,係屬於音樂之數位檔案格式。至於「MIDI音樂」則指利用MIDI製作完成之音樂。「MIDI音樂」之製作,有幾種可能,包括如下:......

2.史學大師寫的歷史小說能看嗎?

史學大師寫歷史小說,你說好不好?讀者會不會以歷史考證的眼光,評論小說與史實不符,斲傷了大師的專業權威?還是會以先入為主的觀念,認為史學大師寫的歷史小說一定會陷入考證迷思,缺乏戲劇張力,不值一讀?

五、著作權大哉問

1.雜誌社重複使用稿件,作者可以提告嗎?

雜誌社未經授權,重複使用先前投稿之照片,會涉及重製之行為。其既已承認作業疏失、提出道歉,並同意刊登更正啟事,雙方應已進入和解,只是對於二次使用照片之報酬無法獲致一致協議,建議這部分可.........

2.網拍盜用圖文是營利目的之侵害嗎?

未經授權將他人之圖與文轉貼至網頁上,會構成侵害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又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對於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以較高之刑責,係以為銷售或出租重製物所為之重製行為為加重處罰對象,若係為銷售或出租其他物品之目的而重製他人著作物,並不在該項處罰範圍內。當然,若.........

3.可否翻譯、彙編日本本大考中心考試題目並製作題解?

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我國大考中心及各級學校的各種大小考試都有法令上之依據,其考題及題庫都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此一條文為我國所特有,日本著作權法並無該項規定,日本本大考中心或其各級學校的考試題目,.........

4.超連結的行為是不是等於著作權法之公開傳輸?

超連結的行為並沒有「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而是將網友送往特定網頁,讓該網頁向該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所以,超連結並不會構成「公開傳輸」之行為。目前實務上認為超連結會構成侵害「公開傳輸權」之行為,是因為被連結之網頁提供未經授權之著作,構成侵害「公開傳輸權」,而連結者明知該網頁侵害「公開傳輸權」,竟還進一步連結,使他人之侵害結果擴大,故..........

5.專屬授權是否會因著作財產權人死亡而終止?

著作財產權人死亡後,其繼承人仍應承受著作財產權人生前授權之效果。被授權人於著作財產權人死亡後,仍有權繼續專屬利用該著作。比較有問題的是,著作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著作財產權人死亡,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國庫者」,著作財產權消滅。此時,...........

6.著作財產權人死亡前所有專屬授權授權是否都有效?

著作利用之授權,不會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專屬授權授權書既載明永久有效,則著作財產權人死亡前所有授權,當然都有效果,被授權人於著作財產權人死亡後,得繼續專屬利用其著作。但專屬授權授權書以前對其他人之授權,並不會因後來的專屬授權而受影響,故專屬授權授權書之被授權人再取得專屬授權授權以前,要確認...........

7.在他人茶杯上塗鴉,著作權歸誰?

民法第八一四條規定:「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對於因此條規定喪失權利而受損害者,第八一五條規定,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價額。A在B之茶杯塗鴉,屬於前述「加工」之行為,但到底是破壞行為,還是增值行為,...........

8.電台播放音樂如何取得授權?

電台播放音樂,要取得音樂著作與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公開播送授權,若係進行網路廣播,還要再取得公開傳輸之授權。大量使用音樂的授權洽談,成本很高,著作權人與利用人都受不了,事實上也做不到。所以需要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為中介,協助雙方簡化授權程序與降低成本。本地著作權人將其著作交由本地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代為處理授權業務,外國著作權人將其著作交由...........

9.提供或販售轉檔程式是否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將紙本轉成數位檔案,將VHS或Beta轉成DVD,或將CD轉成MP3,這些技術在轉換時,雖會構成重製著作,但並非法律所禁止,蓋技術本身係中立的,無可非難,倒是技術被如何使用,才是關切重點。故轉換時重製自己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無任何侵害著作財產權疑義;轉換時重製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且非合理使用時,則會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這些行為都要依轉換行為人之行為判斷其合法性,與研發或提供轉換技術之人無關。至於著作權法所規範禁止規避或提供「防盜拷措施」之行為,...........

六、著作權遠距教學網

著作權遠距教學網」已正式上線,內容包括主持人近期於各種場合所作之著作權相關講座影音檔案及教材,值得初學著作權者或進階程度或產業人士參考,未來將陸續增加檔案,歡迎各界免費瀏覽。

七、專書簡介

1.「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ISBN986-121-162-4),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八月上旬初版發行,二○○六年二月中旬再版,每冊售價280元。本書係以「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觀念漫談」專欄中,精選出五十則有關著作權基本觀念之短文,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以近年所發生的著作權案例為主軸,兼具理論分析與實務運用,簡淺易懂,是認識著作權法的基本入門參考。

2.「著作權博識500問」(ISBN986-121-101-2),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四月中旬再版發行,每冊售價320元。本書係將近年來,各界在「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大哉問」專欄所提出關於著作權的疑義,精選出五百題問答,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值得作為近一步釐清日常所發生著作權爭議案件的進階參考書。

3.「著作權法逐條釋義」(ISBN978-957-11-6064-1)三版已由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於二○一○年九月上旬行,每冊售價360元。本書係依著作權法之條文順序,以淺顯易懂的文字進行解說,同時附有主管機關的重要解釋以及法院的重要判決,是大學教授著作權法課程的簡易教科書,也是初入門者對於各該條文規定原因與適用情形最方便的入門書。第三版主要配合二○一○年二月新修正著作權法及新制定公布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有關著作權議題之規定進行闡釋,值得參考。

4.「線上音樂與影片的著作權問題」(ISBN978-986-01-3141-3),已由國立台灣大學科際整合研究所於二○○八年三月中旬出版發行,每冊售價250元。本書係主持人參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6年度智慧財產專業人員培訓計畫,於智慧財產培訓學院之「數位內容著作權種籽師資專班」講授網路上之音樂與影音之利用所牽涉著作權議題之教材。

5.「多媒體法與企業經營手冊-----創作人與發行人實務指南」(ISBN957-667-573-1),已由商業周刊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於二○○○年四月初版發行,每冊售價450元。本書係主持人與劉文彬先生合譯美國聖荷西州立大學的網路法律教授J. Dianne Brinson及加州專攻智慧財產權法的名律師Mark F. Radcliffe所著「LAW and BUSINESS HANDBOOK---- A Practical Guide for Developers and Publishers」,本書沒有不太多的理論,係提綱挈領地點出多媒體產業與使用者必須知道的基礎概念,其大多數的篇幅都是以非常淺顯的文句,詳列實例,介紹經營多媒體產業所須注意的相關法律議題,並一再澄清許多一般人所常有的誤解。

6.「著作權法逐條釋義日文版」(ISBN978-957-11-4679-9),已由日本財團法人經濟產業調查會於二○○八年九月上旬初版發行,每冊售價2,625日圓。本書係由主持人無償授權由日本智慧財產權學者萩原有里女士(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法博士)依「著作權法逐條釋義」翻譯完成,本次發行係台灣著作權法相關論著首次在日本以日文版發行,有助日本學界與實務界對台灣著作權法制之瞭解。

7.著作權一本就通集結作者自20059月應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之邀,在該會發行之「知新數位月刊」(後與OPEN ePaper合併)網路電子報開設「著作權知識部落」專欄,針對著作權議題,陸續發表之46篇短文,於 20091220 五南文化事業機構所屬書泉出版社以紙本發行(ISBN9789861215563)內容貼近各行業人員工作中所牽涉著作權議題,歡迎選購。

8.「圖書館著作權小百科」(ISBN:978-986-02-6652-8 ),已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二○一○年十二月下旬初版發行,歡迎向智慧局索取。本書係以圖書館經營所牽涉之著作權議題,先進行簡要論述,再依各界對於圖書館經營所經常產生之疑義,參考智慧局歷年來之法令解釋,整理成問題與解答,內容豐富、詳實,對於圖書館同仁長期以來面對諸多著作權法方面的問題相信已協助釐清疑義,能達到保障圖書館同仁權益,依法順利推動圖書館工作的目標。

9.演藝創作教戰手冊:管理、保護與創新經營」係章忠信參與中華智慧資產經營管理協會執行余紀忠文教基金會贊助之專案計畫成果。該計畫由智管會理事長盧文祥與作者擔任共同主持人,著作權新秀翁林瑋律師為其中30篇論著之執筆者,章忠信擔任審校。本書並收錄該計畫二場專家座談會紀錄及章忠信之專文,於 20114月由中華智慧資產經營管理協會發行(ISBN9789868715400)內容以演藝創作之管理、保護與創新經營為主軸,歡迎選購。

八、與「著作權筆記」主持人對話?

九、歷次已發行之電子報

十、取銷訂閱電子報

十一、與主持人在MSN相見  copyrightnote@hotmail.com